第65章 权利和权力

然而,如果把目光转向权力这边,情况则会有所不同。权力的行使主体主要集中于国家机构及其隶属的工作成员身上。这些权力所覆盖的范畴极其宽泛,不仅仅局限于对其他人行为举止的限制和管束,还延伸到对整个社会形形色色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调度以及有效监管控制等多个重要领域。比如说,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具备制订并且推行一系列相关政策法令的权限,其根本目的就是要确保社会秩序得以良好维持,同时有力地保障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在处分方式这个层面上,我们可以看到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显着的差异。

首先来说说权利。通常情况下,权利的持有者往往拥有相当大的灵活度。他们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地做出各种决策。比如,当他们认为某项特定的权利对于个人已经失去意义,或者即便持有也难以有效地加以运用时,便有权毅然决然地选择主动放弃该项权利。这种自主性赋予了权利某种程度上的可处置性。不仅如此,权利还具备另一个重要特性——可转移性。也就是说,持有者还有权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渠道和方式,把手中的权利转让给那些被认为更为适合、更有能力充分发挥该项权利作用的其他人。打个比方,如果某个人发现自己虽然拥有某项权利,但因种种原因无法使其得到最佳利用,那么他完全可以经过合法手续,将此权利移交给那个真正能够让它焕发出最大价值的人。

接下来再看看权力这边的情况。与权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权力因为直接牵涉到国家的治理以及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这样至关重要的事务,所以在行使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循既有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条框框。而且,绝对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随心所欲地放弃权力或者私下里擅自转让权力的行为发生。因为一旦有人胆敢违反法定程序去胡乱使用职权,亦或是未经许可就私自出让权力,那么等待这些人的必将是极为严厉的惩罚措施。这种严苛要求旨在确保权力始终处于正确轨道之上,得以公正、有效地服务于国家和人民大众。

推定规则方面:

关于权利,普遍遵循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这样一条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某种行为属于违法违规之列,那么人们便被默认为可以自由地去实施该行为从而行使对应的权利。这给予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相当大的活动空间和自主权。

相较而言,权力的具体施行只能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明确做出规定的范围之中。一旦有任何超出这一权限范畴的举动出现,都会被直接认定为无效的行为,并且极有可能导致一连串负面结果的产生,严重情况下还会牵扯到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因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讲,权力的实际运用自始至终都是处在一套严谨缜密的法制框架的限制与束缚之下的,唯有如此,才能切实保证其能够公平、合理以及高效地服务于全社会整体的发展需要。

从社会功能方面来分析,权利往往更多地彰显出私人性质的利益诉求。比如说,每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隐私权等等,这些都是围绕着个体自身的权益而展开的。然而,权力却通常代表着公共层面的利益考量。例如政府部门所掌握的行政管理权、司法机关所行使的审判权等,它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广大公众的共同利益以及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深刻理解并准确区分上述这些差异点,对于我们更为清晰透彻地把控好个人与社会之间、公民与国家之间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政治关联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推动整个社会朝着更加公平正义、文明进步的方向不断迈进。

总体来说,权利和权力的区别分别有:

1、权利和权力在行为主体与行为属性有所不同:权利主体所指的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等。而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等等。若按其行为属性来讲,权利行为一般来说就是一般的民事行为与社会政治等的行为;权力行为则一般是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等属于公务的行为,又称职权,这是一种公共赋予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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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和权力强制性有所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权力具有国家所赋予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进行的各种各样的规则。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国家行使权力来予以保护或救济等,但权利人却没有在取得许可时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在这个方面,权力有很强的强制作用。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所以权利还是在权力的规则下进行的一种民事或者社会群体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