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还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也正是因此,事发后,郭某的家人赔偿给李某家属30万元,虽然李某家属没有谅解郭某,但是也接受了赔偿,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在郭某获刑后,没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郭某再次索赔。
3、酒店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案发后,因为事情发生在酒店内,酒店还出于人道主义支付给了李某家属4万元丧葬费。
但是李某家属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酒店赔偿,未果后将酒店及其股东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7万余元赔偿。
李某家属认为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是:
第一、郭某对前一名技师动手动脚,要求前一名技师加钟未果,酒店才安排李某为郭某提供服务。李某是酒店的员工。
第二、郭某与李某发生争执时,公司没有派人去现场核实及了解情况。
第三、郭某离开时形迹可疑,公司也没有重视,也没有及时核实李某是否结束工作,是否从房间内出来,直到中午才发现李某被害。
酒店及其股东则辩称:
第一、郭某是嫌前一名技师不会说话,才要求更换技师,没有证据证明对前一名女技师动手动脚。